通 知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贯彻落实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关于解决未参保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政办发[2011]55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凡曾经与原国有、集体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上述参保人员的年龄界定为: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45周岁、女40周岁)。
二、上述人员若自愿参保,自带证明本人身份的完整的原始档案资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如: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劳动承包合同、粮油供应证、聘书、奖状等。(任有一种均可)
三、本次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的费用一律由个人全部承担。
四、逾期不予办理者,后果自负。
景阳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